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险种。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等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其中,对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应当免收费用,对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