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