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对气象灾害防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整改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