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气象灾害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监察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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