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