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