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在湖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需临时占用湖区地表、水面以及地下空间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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