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区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湖区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有的景观风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