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湖区应当保持一点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以及实行其他缩小湖区面积和影响纳洪功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