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筼筜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筼筜湖、松柏湖、天地湖的水域,环湖区公园绿地以及截流防汛设施。 湖区具体坐标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