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湖区内的绿化以及设施应当按照公园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沿筼筜湖驳岸应当预留不少于二十米的陆域建设公园绿地。 湖区沿岸应当建设环湖步行道、小游园以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 湖区沿岸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环湖步行道等设施的建设,不得在临湖一侧设置封闭式围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