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湖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湖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实施湖区污染防治工作,对湖区环境质量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