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筼筜湖流域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筼筜湖流域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对筼筜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汇集情况进行排查,编制筼筜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并纳入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确定实现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终时限,有序推进筼筜湖流域汇水区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设。 筼筜湖流域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改造和建设雨污分流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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