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 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内,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改造辖区管养范围内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建筑物以及错接漏接的管道,并向社会公布改造区域和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