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湖区保护机构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湖区专项保护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建设、治理和保护; (二)负责湖区防汛设施的运行、管护和湖区的防洪调蓄工作; (三)负责搞活水体、水面卫生保洁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四)负责湖区内清淤、疏浚工作; (五)负责环湖区公园绿地的管护; (六)开展科普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