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湖区实施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协调辖区内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解决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公安、文旅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