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区水域水质的监测,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区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对排入湖区水域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测,根据水质监测的情况定期纳潮排水,搞活水体,保持湖区水域的正常水位。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泵站等水体交换设施建设,提高水体交换能力,着力改善湖区上游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