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湖区内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禁止擅自设置影响洪水泄流、纳潮排水的障碍物。 禁止破坏湖区监控设施、截流防汛设施以及纳潮排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