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湖区内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等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和除臭工作,在汛期、台风期之前做好安全检查和清淤、清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