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湖区淤泥动态监测,根据淤积情况,经常性实施重点区域清淤,并每十年内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全面清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十年内未组织实施全面清淤,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湖区汇水区域内的雨水系统、污水系统清淤、清杂。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对湖区内沉砂池清淤,对湖区水域疏浚,在正常情况下确保筼筜湖驳岸基础外水深一点五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