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湖区汇水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湖区水体污染的或者水体不能正常交换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湖区保护机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