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使用湖区场地、设施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征得湖区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湖区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洁、保护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湖区水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