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白鹭等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对湖心岛白鹭保护区域、外湖导流堤等候鸟栖息地进行封闭管理,周边六十米范围内的水域禁止开展水上活动。 禁止在湖区范围内从事下列妨碍鸟类生息繁衍的行为: (一)猎捕鸟类、捡拾鸟蛋、抓雏、毁巢; (二)以强光、高音等方式惊吓、干扰鸟类; (三)在鸟类迁徙期、繁殖期、越冬期从事其他影响鸟类栖息、繁衍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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