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湖区范围内砍伐、采摘红树林和实行其他毁坏红树林行为。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识标牌等红树林管护设施,开展生态维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