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物; (三)养殖、捕捞; (四)违章搭盖和堆放杂物、擅自挖土取沙; (五)乱涂划、乱张贴和晾晒有碍观瞻的物品; (六)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七)焚烧废弃物以及树叶枯草,野外烧烤; (八)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摆摊设点;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