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批在湖区内进行建设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