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湖区水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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