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湖区内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湖区内养殖、捕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