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湖区垂钓区外垂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