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个人有关湖区保护的行为,涉及信用管理的,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