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擅自设置障碍物的,或者破坏监控、截流防汛以及纳潮排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