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湖区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需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