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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