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或者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