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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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或者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或...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对本市户籍老年人分类给予社会救助。 对...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老年人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对老年人进行护理照料。 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等的...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八条 每年老年节当月为本市的“敬老月”,集中宣传和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互联互通,促进养老服...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九条 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为辖区户籍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支持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镇(街)应当建设至少一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专...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社区应当建立巡访制度,安排网格员等人员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定期对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以互助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为基础,以社工专业力量为支撑,以邻里关爱互助为补充的循环互助...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老年保健知识宣传工作,完善社区用...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推广应用适用于老...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本市户...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完善居家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设置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有关标准。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等,依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开展对享受政府政...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吸引培养、教育...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智能设备的操作...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以及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在办理涉及处分老年人的不动产或者可能侵害老年人合法...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六条 金融、通信、公证等机构对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业务,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接受预约为行动不...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市内公共交通免费出行或者补贴的政策措施。 公共...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场所,...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保障性租赁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按照规定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条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采集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等便...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提供法律...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加强诉讼引导和风险提...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统筹考虑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出行、文化、教育、...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五条 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行人过街...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适老化改造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加强宣传和指导工作,制定老...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政策措施,推进充分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解决老年人...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八条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保留现场服务、现金支付等方式...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九条 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复辅助等产品,开发智能辅具、智能...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统计本地区、本行业老年专业人...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 鼓励社...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鼓励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老年教育投入,支持办好老年大学(学校),建立市、区、镇(街)、村...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四条 发展老年体育,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增加老年体育投入。 市、区、镇(街)、村...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旅游等活动,利用节假日、纪念日、庆典日,组织老年文化...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未按照规划许可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