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等的监督管理;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侵害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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