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