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对老年人进行护理照料。 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照护假,照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为非独生子女员工安排照护假,照顾患病住院治疗的老年父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