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老年人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