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