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建设、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诉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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