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提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融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爱心厦门建设。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进行养老、孝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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