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