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养老服务需求,供应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在规划管理单元内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偿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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