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根据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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