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鼓励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开展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社区管理、邻里互助、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困难老年人结对帮扶、治安维护以及调解等各类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