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医护人员等发现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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