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