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未按照规划许可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配建的,不予规划核实,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