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开展对享受政府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利用状况、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状况的定期评估。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人员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